
2019年10月,大連再度爆出13歲少年殘忍殺害同小區10歲女孩的案件,驚動國人,再度引發海嘯般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贊成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們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希望通過立法的改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趨勢,減少未成年人犯罪。
雖然理解這基于正義的訴求,然而刑事案件律師王律師覺得卻并不贊成降低目前既定的刑事責任年齡。
目前我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未滿14周歲者任何行為不構成犯罪,一概不負刑事責任。
引發大家激辯的,正是這個無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贊成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希望能下調14周歲作為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理由是,隨著生活品質的不斷提升,孩子發育越來越早,從身高體重的增加,到認知能力的提升,都與最初制定法律時的未成年人的生長情況有一定區別。
劃分刑事責任年齡,不僅要考慮未成年人的身體生長和認知,還要考慮行為人所必需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且要把這個放在完整的法律體系中進行審慎權衡。
退一步來講,一旦修改刑事責任年齡,馬上面臨的問題就是:改到13歲,會有12歲的兇手;改到12歲,可能出現11歲殺人的極端案例。立法的終點在哪?判斷的基點又在哪?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正是因為看到,許多少年對自己犯罪行為的危害和后果缺乏正確認識,主觀惡性小于成年人,改造空間大,才傾向于對未成年人權益特殊保護。
未成年人犯罪的頻發,不僅在中國,國外也不乏同樣的關注與爭論。《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建議將12周歲作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標準,并在這個基礎上提高。在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的上,受法系傳承及地區因素的影響,各國有明顯區別。
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受德國法律影響較大,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定為14周歲;而受法國影響較大的一般為13周歲,如法國、阿爾及內亞、尼日利亞等。拉美及非洲的多數國家按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建議,大多數定為12周歲。
而英美法系國家的最低刑責年齡普遍較低或者無年齡限制。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各州都有自己的立法,50個州大部分地區都沒有最低刑責年齡限制,有限定年齡最高的州也不超過10歲;英國,以7歲為最低刑責年齡,對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兒童被推定為無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對已滿10歲不滿14歲的兒童本推定為無實施犯罪行為能力里這一推定不再是絕對的,可以用證據進行反駁。
從我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制度及法律來看,我國已在1991年9月4日開始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為了更好保護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是社會的關懷與善意。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我國在1999年6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新的修正將未成年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等由輕到重的三個等級,針對不同的等級采取相應的措施。同時專門對學校的管理教育責任進行細化規定。所有的努力,都是在踐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
1979年《刑法》第一次從法律上確立了收容教養制度,收容教養的場所就是少年犯管教所。對于14歲到18歲的未成年犯罪的管理改造已經作出了制度安排。我國還建立了工讀學校制度,收留13歲到17歲的違法犯罪少年。13歲到14的犯罪盡管不要負刑事責任,但工讀學校可以對其約束教育。也就是說不必要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到13歲,如果降低到12歲肯定在亞洲法律體系中是很低的刑事責任年齡,既無必要也不合理。
刑法原本就是社會規范的最低標準。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刑法作為法律體系中最后一道保護屏障,并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比刑法的規制更重要的力量,應當來自家庭、學校和社會,他們對未成年人的生長影響更為深遠。家庭教育春風化雨的愛護有利于正確價值觀的萌發形成,學校在培養未成年人方面也有關鍵的作用。國家應該加強對電視網絡暴力內容的監管懲罰,建立電視及視頻分級制度有利于避免減少社會對未成年人的誤導。一味依靠重刑,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并不是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良方。
以為內容是刑事案件律師王律師的觀點。